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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某之妻。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飞鹏,湖南启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2010)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同意被上诉人黄某乙在其现在位置修建围墙和化粪池;

二、被上诉人黄某乙修建的化粪池应当密封,并修建好围墙;

三、被上诉人黄某乙的化粪池所流出的污水应当通过排污水管直接穿过马路,流向自家自留地;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负担。

五、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陈平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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