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某壁,男,X年X月X日出生。
异议人(案外人)张泽素,女,X年X月X日出生。
异议人(案外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异议人(案外人)陈某晖,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异议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元伟,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南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路X号。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已死亡)
本院审理的异议人陈某壁、张泽素、陈某、陈某晖等四人不服本院(2010)衡中法执字第224-X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一案,在本院审查期间陈某壁、张泽素、陈某、陈某晖等四人以已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南县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天花园金壁楼房产的继承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陈某壁、张泽素、陈某、陈某晖等四人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是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壁、张泽素、陈某、陈某晖等四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贺丽莎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邓婕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