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坤,湖南邵长(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又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乙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乙的亲戚。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坤和被上诉人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刘某乙一次性支付给刘某甲经济损失1500元,此款当庭兑现。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以后加强团结,和谐相处,不得再另生枝节;
二、一审诉讼费150元,二审诉讼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元,共计190元,由刘某乙、刘某甲各负担95元;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某腾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