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于2010年10月9日以鉴于二审不能直接改判离婚,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文彪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