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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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