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许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陈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陈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潘XX(系陈XX朋友),女,住上海市黄某区XX号。
被告胡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许XX、许XX、陈XX与被告胡XX、陈XX、胡XX于2010年3月24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胡XX、陈XX、胡XX于2010年11月5日前返还原告许XX、许XX、陈XX定金1万元;
三、被告胡XX、陈XX、胡XX于2010年11月5日前补偿原告许XX、许XX、陈XX1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胡XX、陈XX、胡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箐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