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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县顺康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德xx运输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xx县顺康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爱华,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泽文,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常德xx运输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X区居委会。

负责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湖南省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受理了原告xx县顺康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德xx运输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xx县顺康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12月16日,被告付xx驾驶常德xx运输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所有的湘x罐式货车,载着原告委托运输的14.5吨120#溶剂汽油在二广高速公路湖北襄荆段向1651KM+400M处,因被告付xx驾驶不当,发生单边翻车交通事故,造成车上所载的价值134850元的14.5吨120#溶剂汽油全某灭失。原告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因被告的过错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给原告造成134850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4850元及鉴定费1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xx赔偿原告xx县顺康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00000元,此款于2012年5月3日前付清;

二、原告xx县顺康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1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被告付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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