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甲,男。
原告辛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峰松,召陵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告徐某乙,男。
被告徐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女。
原告徐某甲、辛某诉被告徐某乙、徐某乙、徐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某、赵峰松、徐某乙、张某丙、徐某乙、徐某丁、张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长子徐某乙,62岁,次子徐某乙,56岁,三子徐某启,46岁,女儿徐某花。三个儿子都已经成家,女儿也已出嫁。二原告现在年事已高,不能独立生活,要求将三个儿子平均耕种二原告的2.3亩责任田,每月支付100元赡养款。徐某乙还应归还二原告7000元的欠款。
被告徐某乙辩称,徐某乙身体有病,并且家中有1个孙子、2个孙女,徐某乙没能力照顾二老。
被告徐某乙辩称,二老的地,不应分开耕种,应该由一儿子耕种,费用也由种地者承担,其他人给二老拿医药费。
被告徐某丁答辩称,同意二原告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共生育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长子徐某乙,62岁,次子徐某乙,56岁,三子徐某启,46岁,女儿徐某花,四子女现均已成家另过。二原告现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不能在独立生活。
庭审中,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即2.3亩责任田由三个儿子平均耕种,轮流送饭赡养二原告,每个儿子每次轮流送饭15天,今后所花医疗费由三个儿子均担。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现二原告都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需要子女们赡养,三个儿子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二原告要求三个儿子平均耕种自己的责任田和要求三儿子轮流送饭的要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原告的2.3亩责任田从2011年10月份种麦时起由三被告徐某乙、徐某乙、徐某丁各耕种三分之一份,即每人耕种0.76亩。
二、从2011年11月1日起徐某乙、徐某乙、徐某丁轮流送饭养活二原告,每人轮流送饭15天。
三、二原告今后所花医疗费由三被告均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德金
审判员王某东
审判员孟庆东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