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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李A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曹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AA,男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李A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平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诉称,2006年,被告因做木材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5000元。当时,被告承诺一年内还清。2008年8月,被告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息43800元未还。2011年12月29日,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43800元的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800元。

被告李AA辩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3800元属实,被告同意分期分批予以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因做木材生意缺少资金周某而向原告借款45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08年8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两年的利息,尚欠原告借款35000元未还。2011年12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43800元。当日,由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的内容如下:“今借到李XX现金肆万叁仟捌佰元整(438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AA于2012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XX借款43800元;

二、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被告李A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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