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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

被告陈某

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诉称,婚后由于被告好赌,将原告陪嫁的金项链等物品输掉,所以夫妻关系不是很好。1994年被告因盗窃被劳教2年,1996年劳教释放后原告看在女儿的份上给了被告机会,希望他可以改邪归正,之后被告仍无多大改观。直到2002年被告才开始专心工作,工资交给原告管理,家庭生活也有了起色,但从2005年8月起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同年年底被告因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得了性病,并传染给原告,原告碍于面子,未去医院检查,夫妻矛盾加剧。2006年原告与老同学聚餐遭被告反对,2007年起被告不再给原告生活费。2008年为了解闷,原告去澳大利亚哥哥处散心,2009年1月回沪后原告就住到姐姐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夫妻共同住房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辩称,婚后被告是赌博的,但夫妻感情一直不错。2002年起被告不再赌博,开始专心工作,自己从未有过外遇及患过性病。2006年起原告经常与老同学出去玩,还经常去国内外旅游,不顾家庭,为此夫妻产生矛盾。2009年10月原告离家至今。由于孩子还小,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生育一女陈某。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因被告好赌,夫妻产生矛盾。1994年被告因盗窃被处劳教2年,1996年被告劳教释放。2002年被告开始专心工作,并将工资交给原告管理,夫妻关系有所改善,2005年8月后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被告反对原告与老同学聚会及旅游,为此夫妻经常争吵。2009年10月原告离家至今,并于2010年1月12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某、结婚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近年来因彼此不信任,相互间产生误解,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了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彼此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和好有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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