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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二初字第119-X号

原告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X村X组X号。

被告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X路X号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陈××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某华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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