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被告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街X号。
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于xx离婚;
二、婚生女王伟怡(X年X月X日出生,现就读与临澧县丁玲双语学校)由原告王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xx承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