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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密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Zx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密某,1991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1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因病被取保审,2012年2月19日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X区看守所。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Zx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密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密某在本市X区X栋X单元停车场,趁无人之机,盗走李某的黑色圣宝龙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销赃获款后挥霍。

2011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密某在本市X区X路一工地,盗走王某停在此处的速派奇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被告人销赃获款后挥霍。

公安机关接群众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密某抓获,被告人密某坦白了上述犯罪事实。因被告人密某患病被取保候审。

2012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密某在本市X区X路牛肉市场内,盗走魏某停放在此的星月神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密某转移赃物后返回拿自己的车辆时,被魏某等人抓获。公安人员接警到现场后,追回赃物已发还魏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物证照片、被害人李某、王某、魏某陈述、证人袁某证言、赃物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一年内三次采取秘密某段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多次受到刑罚处罚,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两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且在盗窃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盗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之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密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密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密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谈毅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黄莉

书记员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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