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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与被告贺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鲁小兵,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唐xx与被告贺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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