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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诉郭某、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上诉人孔某为与被上诉人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郭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岸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某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孔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5元,由孔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显海

代理审判员张海鹏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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