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上诉人孔某为与被上诉人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郭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岸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某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孔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5元,由孔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显海
代理审判员张海鹏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