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南县X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1年10月20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2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杨××,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南县X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1年10月25日由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2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审。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茜,被告人姚××、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姚××与被告人杨××商议,将杨某南县X镇X路经营的“桂林米粉”店改为专门赌博的“转麻将”场子,由二人共同出资并经营。同年7月12日杨某责场子的装修。同年8月至10月20日期间,两名被告人在以装修好的店内开设赌场,以打转麻将的形式赌博,每天招揽20至30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共计开设60余场次,并从中抽头渔利4万余元。所获赃款由两名被告人平分后挥霍。
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戴某、赵某、高某某、李某、袁某等人的交待;证人王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两名被告人的到案说明、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某犯罪处罚。被告人姚××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犯罪的危险和在其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某,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列两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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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熊罗生
审判员黄利民
人民陪审员管春华
二0一二年四某十二日
书记员张兴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某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某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