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桥南星华公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略),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向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核准第(略)号及第(略)号商标注册证,2008年8月20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为上述商标的唯一被许可人。
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的南工商处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告周某甲于2010年10月30日从湖北省沙市荣喜干菜批发部购进标注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太乐”及图200g三鲜鸡精20件,每件40包,共计800包,购进价格每件120元,购进金额2400元;至案发时止,已销售47包,销售价格为6元/包,销售金额282元,库存18件33包,合计753包。被告周某甲销售的该商品经鉴定,系非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太乐”及图200g三鲜鸡精产品,被告周某甲侵犯了“太太乐”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8月24日,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以周某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某甲一次性支付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1000元,限签订本调解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已当场付清)。
二、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人民陪审员张立英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