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陶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衡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陶某以与被告孙某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曾旭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