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麻某丙。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麻某丁。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麻某丁。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麻某丙、麻某丁、麻某丁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后麻某塔村委会书记在没有经过全某村民民主表决的情况下,与前麻某塔村X村与后麻某塔村地界协议书》,侵犯了后麻某塔村村民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神木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麻某丙等三人请求确认《前麻某塔村X村地界协议书》无效之诉请,其诉争的实质是土地权属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不出证据佐证其对土地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该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忠东
审判员解东海
代理审判员胡晓慧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