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张茂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忠礼,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三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东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三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于2011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黄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