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91年生,汉族,村民。
郭某甲申请执行郭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乙应给付申请人郭某甲人身损害赔偿款687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郭某乙已全部履行了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剑斌
审判员赵卫斌
审判员许永涛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雒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