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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申请执行郭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泾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91年生,汉族,村民。

郭某甲申请执行郭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乙应给付申请人郭某甲人身损害赔偿款687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郭某乙已全部履行了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剑斌

审判员赵卫斌

审判员许永涛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雒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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