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

被告高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取名蒋某。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09年农历7月初8离家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二、婚生女蒋某由原告蒋某抚养,被告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0000元。

三、家中共同财产归原告蒋某所有,共同债务由蒋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斐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崔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