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被告高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取名蒋某。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09年农历7月初8离家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二、婚生女蒋某由原告蒋某抚养,被告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0000元。
三、家中共同财产归原告蒋某所有,共同债务由蒋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斐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