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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新蔡某栎城乡周湾小学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重复报销的手段,将该校公款5593元占为己有(赃款己追退)。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贾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笔记本清单、报销的相关凭证、单据、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贾某某的任职证明、归案证明及户籍证明,证人郑XX、王XX、刘X、张X、杨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559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应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广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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