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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丙申请执行与雷某丁相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雷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雷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关于雷某丙申请执行与雷某丁相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民偿还曹开春借款本金25000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每月750元计算,从2010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书执行完毕之日止,由唐某、李昂军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划拨李昂军存款的执行措施),共执行到位标的款37000元,申请人放弃了2012年3月17日以后的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己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欧如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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