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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甲诉被告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甲,男,19X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男,19XX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乙,女,19XX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甲诉被告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易某甲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甲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甲承担。

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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