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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丁与被告赵四清、陈某戊、衡阳市X区化工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戊,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衡阳市X区化工经营部。地址:湖南省衡阳市XX。

本院在执行(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某丁与被告赵四清、陈某戊、衡阳市X区化工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某款项付清,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顺红

审判员许勇

审判员蔡国元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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