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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凤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凤死亡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某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彭义军、唐乐贤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查,李某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略),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李某某之妻。李某凤于2000年农历1月20日无故离家出走,未再与家人有任何联系,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9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凤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凤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林

代理审判员唐乐贤

代理审判员彭义军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胡翠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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