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零陵卷烟厂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2年5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长罗晓男
审判员雷显非
人民陪审员蒋益华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