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晨财根、叶某咋骗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笸砩死玖副0印虾∧J葜兄叨饲袢烀旒翰泶炖旒辈庠胛己R、被告人叶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陈某某经预谋,在(略)租住的房间内,通过网上购买个人车主信息,采用冒充车管所工作人员,国税局工作人员以汽车退税的方式,拨打被害人唐某电话,让被害人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陇西支行自动取款机上向其指定的账户上转账,骗取被害人唐某20238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1年9月29日将被告人叶某、陈某某抓获。现被告人叶某、陈某某家属已将上述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作案工具照片、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作案工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电话记录、相关情况说明、被害人领条、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刘某、陈某×、陈某×、苏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陈某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二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叶某、陈某某诈骗他人现金20238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以下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洲、陈某某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叶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3)、被告人叶某、陈某某家属代其二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二人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武巧玲

人民陪审员刘某汉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晨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