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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某某市人,公司职员,住(略)。

被执行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1日经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8)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黄某乙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中心街分理处帐户x上的存款x元至醴陵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昌炎

审判员李某伟

审判员曾祥根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晏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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