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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被告李XX、资兴市XX煤矿合伙企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李XX。

被告资兴市XX煤矿,所在地资兴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XX、资兴市XX煤矿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李XX在资兴市X乡青山煤矿入股股金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X在资兴市X乡青山煤矿入股股金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荣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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