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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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翟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小名“军友”,男,1985年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硎唬姹烁匀碌降锓芊⒔弧毿W、陈大勇(均已判刑),至宁波市X村,翻墙进入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地,窃得工地南面围墙角下的一根长约110米的电缆线(规格为3×25+1,价值人民币5148元)后,将该电缆线藏于工地外东面的河边草丛中,于次日晚上将其取出,剥掉外壳并剪断后销赃,赃款已化用。

另查明,2011年3月30日晚,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集士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集士港镇X村将翟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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