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原告楚某。
被告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楚某与被告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楚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申请,要求冻结陈XX支付给被告的债权12万、并冻结在资兴市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村镇银行、信用社的被告谢某和户名为谢某的银行存款约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谢某在陈XX处的债权12万元;
2、冻结被告谢某名下和户名为谢某的在资兴市农业银行、资兴市工商银行、资兴市建设银行、资兴市邮政储蓄银行、资兴市X镇银行、资兴市X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某航
审判员贺丽梅
审判员胡光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