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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志丹县X村X村X村。

被告李某,男,生于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段某与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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