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赵焕卿,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孙某要求宣告马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孙某东因病于2001年因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马丽于2008年外出务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现跟随奶奶生活,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马丽失踪。
经查,马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镇新兴居委会新兴北街X-X号,系申请人孙某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孙某东于2001年因病死亡,其母亲马丽于2008年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马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关于宣告马丽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丽为失踪人。
二、指定赵焕卿为失踪人马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