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某某,该公司业务员。
被执行人天水医用氧气厂。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工厂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肃陇西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医用氧气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0)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天水医用氧气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天水医用氧气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10年12月24日本院以(2011)秦民二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天水医用氧气厂申请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