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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罗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白某,女,汉族,住(略)。系罗某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功望,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郭某与被告罗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郭某诉称,2010年1月8日,被告罗某因业务需要,向原告郭某借款140万元,被告罗某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今借到郭某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无息借款)”的借条,由被告罗某及其妻子白某签字,原告向被告二人支付了现金人民币140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款,然而二被告却一直搪塞、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40万元,并支付全某诉讼费。

二被告辨称,原告所诉情况基本属实,但此借款被告已偿还40万元,现仅欠原告现金100万元,至于利息并未约定,被告同意近期偿还,同时,被告已要求解除对被告土地的查封,对此已另行提供担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白某于2012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如未按期偿还,则以本金100万元从2012年5月21日开始,按月息2分的标准的计收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某5000元,共计137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国新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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