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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整天酗酒、打牌,对家庭的事情不管不问,原告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坚持生活。可被告并未随着孩子长大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平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珊,1986年5月24日(农历)出生。二人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原告庭审中并未提供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姻维系时间较长。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庭审期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宇

代理审判员李伟杰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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