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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被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胡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被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杨某已于2011年11月12日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其他应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费90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负担。

审判长宋习彩

审判员李春生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梁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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