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小学一年级肄业,住(略)(以上系被告人自报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经查无此人)。200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8月1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8月15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云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方城县X乡X村金庄组东头馍组门口,见该村村民金X的大阳牌老年三轮车停放在馍组,被告人李某某趁机将摩托车盗走。后金X发现三轮车不见,寻找时,被告人李某某正推着摩托车往东走几十米远,金X遂喊周围群众一起将李某获。经方城县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427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自己回家路过柳河乡X村金庄组,没有盗窃摩托车。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5日晚20时许,方城县X乡X村金庄组村民金X驾驶自家大阳牌老年三轮车到金庄村X组买馍,金X将老年三轮车停放在馍组门口,在买馍过程中发现门口的老年三轮车不见了。金X出来寻找时发现被告人推着老年三轮车往东已走出几十米,遂喊周围群众一起将被告人控制并报警,后将被告人扭送至柳河派出所。被盗的老年三轮车经方城县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失主金X的陈述,证人郭XX、郑XX、刘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老年三轮车照片、收据、方城县公安局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没有盗窃失主老年三轮车的理由,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失主金X的陈述,证人郭XX、郑XX、刘XX的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盗窃金蕴的老年三轮车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0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贾宝珍

审判员郭庆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司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