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隋某,主任。
上诉人董某因房屋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宣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董某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提出撤销市建委于1956年2月27日将北京市X区X巷X号2间房产核发A给的证字第X号房产所有证以及要求将上述房产证还原为B的申请。市建委经审查,于2008年5月9日作出的《关于某销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的通知》是对董某已过争讼期间的行为提出申诉的答复,该答复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其起诉不属于某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驳回董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董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关于某销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的通知》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二ОО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