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盗用刘某某的身份证、行车证等身份证明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支行骗领户名为刘某某、账户号为x的银行卡,后董某某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2010年1月6日,共透支本息合计x.23元,其中本金x元,经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2008年6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虚构身份,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支行申领户名为董某某、账户号为x的银行卡,后董某某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2010年1月24日,共透支本息合计9804.62元,其中本金6339元,经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盗用刘某某的身份证、行车证等身份证明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支行骗领户名为刘某某、账户号为x的银行卡,后董某某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2010年1月6日,共透支本息合计x.23元,其中本金x元,经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2008年6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虚构身份,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支行申领户名为董某某、账户号为x的银行卡,后董某某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2010年1月24日,共透支本息合计9804.62元,其中本金6339元,经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08年夏天、2009年初其通过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安阳广发银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其中一张是用其自己名字办的,支付办卡费300元,另一张是冒用刘某某的名字办的,支付办卡费500元,用自己名字办的信用卡共透支6339元未还,冒用刘某某名字办的信用卡共透支x元未还。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未办广发行信用卡,2008年大约10月份,其司机董某某曾以补办行车证为由要走用其身份证,其想董某某这时骗办了信用卡相印证。有被告人董某某盗用刘某某身份资料办理信用卡手续、该卡透支明细账单、催收记录及律师函;被告人董某某以自己身份办理信用卡手续、该卡透支明细账单及催收记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相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核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