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沈××等诉被告李××共同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

原告李××。

法定代理人沈××。

上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雷××。

被告李××。

本院受理原告沈××、李××诉被告李××共同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