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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被告吕某某于2008年9月1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2009年1月10日,被告吕某某借原告x元,约定月息5分。2009年10月10日被告吕某某借原告x元,约定2009年11月10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某某自愿于2010年1月30日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

二、被告吕某某自愿于2010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此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7195元,减半收取3597.5元,财产保全费1800元,合计5397.5元,被告吕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人民陪审员李某华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水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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