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大街X号XX大厦X号楼X-505。
法定代表人王X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普临,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叶海涛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