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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大街X号XX大厦X号楼X-505。

法定代表人王X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普临,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叶海涛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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