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昭德,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弘宇公交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衡阳市弘宇公交出租有限公司、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阳市弘宇公交出租有限公司、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衡阳市弘宇公交出租有限公司、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谭某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肖勇为
人民陪审员欧祖流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