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瑜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住所地:秦州区阳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该局地籍股股长。
原告杨某不服被告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递交了起诉状,本院于4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亚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于2012年5月18日受理了原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函告了本院。原告即于2012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改变了被诉具体行为,原告服从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负担。
审判员石亚敏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