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明某。
被执行人贺某。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明某、贺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明某、贺某于2011年8月1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县第三人民医院生育第一个孩子,属非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