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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11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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