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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cc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住所地葫芦岛市X区X街X-8N号,组织结构代码(略)-2。

法定代表人bb,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雷智广,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c,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新民市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冯培铭,辽宁天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某因与被上诉人cc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X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cc从2009年至2010年11月份一直在a某工作,双方于2009年3月11日签订了“聘用执业律师合同书”并约定,聘用期为2009年5月31日至2010年6月1日,cc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律师基本工作量,其具体工作内容以a某注册律师的身份为每个案件委托人办理诉讼的相关事宜。大鸣律师事务所会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庭函等律师执业所需材料。2010年1月1日辽宁省司法厅为cc颁发了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载明:“持证人cc,执业机构a某”。该证书有效期为1年。原审认为,从双方所签订的聘用执业律师合同书可以看出,cc在工作过程中是受a某的各项规章制度约束的,并有一定工作量的要求。虽然双方在2010年并未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但是从cc提供的“律师调转换发执业证(工作证)申请表”可以看出,cc在大鸣律师事务所一直工作到2010年11月2日。a某在cc工作过程中为其提供的律师办案所需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庭函等必备材料说明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判决:a某与cc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审理费10.00元,邮寄费40.00元,由a某承担。

宣判后,a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在2010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过cc工作量,cc办理案件非大鸣律师事务所指派。2、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cc答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聘用执业律师合同书、律师调转换发执业证(工作证)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出庭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载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执业律师合同书”,可以认定,自2009年3月起,cc在工作过程中受a某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并有一定工作量的要求。虽然双方在2010年未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但根据cc提供的“律师调转换发执业证(工作证)申请表”可以认定,cc在a某工作到2010年11月2日。a某为cc在工作过程中提供律师办案所需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庭函等必备材料亦说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上诉人a某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辽宁大鸣律师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剑波

审判员周某

审判员郭逸群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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